東南網11月14日訊(通訊員 陳容妹 曾玉水)黑夜中一群年輕的90后少年,持械互相追砍間,鮮血直流,這是發生在尤溪縣坂面鎮的聚眾斗毆事件,“導火線”只為網吧門前的一場口角。近日,三明市尤溪縣法院對參與斗毆的3人作了一審判決: 判處被告人王某秀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被告人傅某釗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陳某樟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12年9月23日中午,陳某浪(已判刑)與葉某敏(已判刑)在尤溪縣坂面鎮網吧門前發生口角后進而扭打,陳某浪用隨身攜帶的匕首將葉某敏頭部、左前臂打傷后逃離現場。當日下午,葉某敏被打傷后,便電話聯系哥哥葉某欣(已判刑)毆打陳某浪。陳某浪被打后欲報復葉某敏等人,便糾集羅某(已判刑)等人并準備砍刀等器械,駕車返回坂面鎮尋找葉某敏等人。葉某敏得知陳某浪等人帶刀欲報復的消息后,便電話告知葉某欣,葉某欣便糾集被告人王某秀、傅某釗、陳某樟等人并準備了鍍鋅管在尤溪縣坂面鎮政府大門附近等候與陳某浪等人斗毆。當日晚上,陳某浪等人駕車經過坂面鎮政府門前街道時,葉某欣等人便持鍍鋅管沖過去攔車,陳某浪等人便持砍刀下車與葉某欣等人打斗,后被及時趕來的民警及時制止。
尤溪法院審理認為,王某秀、傅某釗、陳某樟伙同他人在公共場所持械聚眾斗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斗毆罪。王某秀、傅某釗、陳某樟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秀、陳某樟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傅某釗到案后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釋法:聚眾斗毆罪和一般的故意傷害行為有所不一樣,一般的故意傷害犯罪都是犯罪分子單方蓄意采用對他打腳踢等暴力方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法律上要懲罰的是傷害他人身體的人。而聚眾斗毆罪的行為采用的是我們俗稱的“打群架”的方式來解決私人矛盾,所以往往會比一般的故意傷害犯罪行為人數更多,更容易傷及周邊的無辜群眾,所以社會危害性很大。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是90后,應該說都是朝氣蓬勃、風華正茂的年齡,但卻年輕氣盛,碰到沖突和矛盾時,視法律于不顧,以暴制暴,他們錯誤的認為武力可以解決一切事情,甚至可以化解矛盾,可見他們心智的不成熟。作為年輕一代,應把知法、懂法、守法放在重要的位置,作為人生路上的一堂重要的必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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