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夏季治安打擊整治“百日行動”開展以來,清流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主動出擊,積極作為,進一步凈化了轄區治安環境,營造了良好的社會風氣。7月23日,經縝密偵查,清流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成功破獲一起賣淫嫖娼案件。
7月23日,清流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對轄區出租房屋、旅店賓館等治安復雜區域開展清查整治。清查過程中,發現某旅店內兩名旅客信息登記模糊。面對民警的詢問,旅店老板閃爍其辭。
隨后,該警組對該旅店入住情況進行進一步核查,在一房間內當場查獲一起賣淫嫖娼行為。經盤問,二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均已被行政處罰。
經查,旅店經營者對自己容留他人賣淫的違法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嫖娼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百五十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引誘賣淫罪】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 【特定單位的人員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處理規定】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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