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甲方的發展和經營管理,經過友好協商,甲乙雙方就乙方對甲方進行租賃經營事宜達成協議,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本協議所稱租賃經營是指乙方利用甲方的場地、設施、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和經營許可,并以甲方的名義在甲方營業執照范圍內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
租賃經營費用為第一年 萬元,第二年可適當上浮,但不超過 %,具體上浮幅度由雙方具體確定。
第一年租賃經營費,首期在本協議簽訂并進場時支付 萬元,其余部分分三期,于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
甲方提供乙方用于租賃經營的場地、設施、設備等生產條件,具體雙方可制作清單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提供乙方用于租賃經營的經營條件包括但不限于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相關審批許可、標準驗收,如有必要還應包括使用甲方的各種印鑒、銀行賬戶以及其它相關證照等生產經營必須的事項。
如有需要,甲方應配合為乙方聘請的生產管理人員辦理勞動用工手續、專業資質備案手續(如有需要)等勞動人事事項。
甲方負責處理協調好乙方租賃經營過程中與包括但不限于環保、衛生、稅務、城管、公安、市場管理等政府部門的關系、周邊群眾的關系。
甲方專門向乙方生產經營現場派駐兩名協調公關人員,24小時待命,協調與政府相關部門以及群眾的關系,處置相關問題。
乙方自行承擔聘請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包括五險一金)。如乙方以甲方名義辦理用工手續的,乙方應及時將相關款項支付甲方。
甲方對外協調配合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但甲方派駐乙方現場的兩名協調公關人員的工資由乙方負擔(工資標準為 元/月)。
乙方生產經營過程中自行收付資金發生的稅費負擔由乙方承擔;如乙方通過甲方銀行賬戶發生收付造成甲方稅費負擔的,乙方應相應向甲方支付。
14.1 甲方有義務按本合同約定給予乙方租賃經營所必需的一切配合,提供相應的便利;
14.2甲方應及時辦理生產經營所需相關證照或批文的備案、核準、延期等手續,避免應相關手續原因影響租賃經營活動。
14.3 甲方應及時辦理場地以及相關設施使用的相關合同、手續,避免期滿效力終止或違約
14.4甲方不得無故干預、限制乙方的租賃經營活動,不得無故限制其生產經營能力;
15.3 乙方有權決定根據生產實際需要,自行添加和購置必要的新設備和其它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包括建造臨時用房)。合作結束時,乙方有權利帶走該部分自己添加和購置的設備。
15.4 根據雙方協商,乙方進場后有權增加廠區面積使用率,甲方應予以配合。
16.2 乙方應制定生產經營現場必要的管理制度,確保安全生產,維護甲乙雙方的公司形象;
16.3 乙方應按照政府相關部門核準的許可條件和標準進行生產,如有必要應制定具體的生產管理標準和流程。
16.4 乙方因自身原因不能繼續租賃經營的,應及時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后方可終止本協議。否則,應視為單方面解約,所付租賃經營費不予退還。
16.5 合作結束時,乙方應向甲方歸還相應設備,并保持其完整和正常狀態。
第十七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經對方催告后仍不糾正的,守約方有權通知違約方解除本協議。
因上述情形解除協議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承擔違約金,違約金為年租賃經營費的20%;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還應另外賠償實際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如乙方遲延支付租賃經營費的,按日萬分之 ,向甲方承擔遲延金額的遲延支付利息。
第十九條 如因甲方配合或協調不及時的原因,造成乙方生產經營停工的,甲方按每日 元向乙方賠償損失或相應增加乙方的租賃經營期限(每停工1天,相應延長1.5天的租賃經營期。)
第二十條 若有未盡事宜,雙方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履行中如出現任何問題或糾紛,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協議簽訂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如非必要,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對外披露本協議及本協議所約定合作事宜。任何一方不以本合作協議的合法有效性為由否認本協議的效力或向對方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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