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經營范圍:液壓和氣壓動力機械及元件制造;建筑材料生產專用機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機械制造;機械化農業及園藝機具制造;其他農、林、牧、漁業機械制造;電子工業專用設備制造;通用設備修理;其他機械和設備修理業;機械零部件加工;其他通用設備制造業;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廈門銀華機械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東廈門海翼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且本公司副董事長王功尤先生擔任該公司董事長。
4.經營范圍:機電產品及工程機械零部件的開發、制造;貨物倉儲租賃服務和國內貨運代理;自有廠房及設備的租賃。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廈門廈工協華機械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東廈門海翼集團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亦是本公司股東。
4.經營范圍:國際貨運代理;國內貨運代理;機械設備倉儲服務;其他倉儲業(不含需經許可審批的項目);汽車零配件批發;其他機械設備及電子產品批發;五金產品批發;建材批發;金屬及金屬礦批發(不含危險化學品和監控化學品);服裝批發;紡織品、針織品及原料批發;鞋帽批發;首飾、工藝品及收藏品批發(不含文物);其他化工產品批發(不含危險化學品和監控化學品);其他未列明批發業(不含需經許可審批的經營項目);紡織品及針織品零售;服裝零售;鞋帽零售;工藝美術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汽車零配件零售;其他電子產品零售;五金零售;燈具零售;陶瓷、石材裝飾材料零售;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信息技術咨詢服務;保險經紀與代理服務(兼業代理貨運險、企財險);無船承運業務;預包裝食品零售;其他預包裝食品批發;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運輸)。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廈門海翼物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東廈門海翼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孫公司。
4.經營范圍: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運輸);裝卸搬運;燈具、裝飾物品批發;服裝批發;鞋帽批發;紡織品、針織品及原料批發;首飾、工藝品及收藏品批發(不含文物);石油制品批發(不含成品油、危險化學品和監控化學品);煤炭及制品批發(不含危險化學品和監控化學品);建材批發;汽車批發;汽車零配件批發;電氣設備批發;五金產品批發;紡織品及針織品零售;服裝零售;鞋帽零售;文具用品零售;工藝美術品及收藏品零售(不含文物);五金零售;燈具零售;國際貨運代理;國內貨運代理;其他未列明運輸代理業務(不含須經許可審批的事項);其他倉儲業(不含需經許可審批的項目);金屬及金屬礦批發(不含危險化學品和監控化學品);其他農牧產品批發;其他機械設備及電子產品批發;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不另附進出口商品目錄),但限定公司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其他未列明批發業(不含需經許可審批的經營項目);物業管理;自有房地產經營活動;其他未列明房地產業。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廈門金龍汽車物流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東廈門海翼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孫公司廈門海翼物流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且為本公司股東。
4.經營范圍:1、資產管理;2、對熱力、熱電業的投資(不含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務);3、供熱管道的安裝、保養;4、熱電設備、熱電材料、環保設備、環保材料的開發、銷售;5、能源技術咨詢服務;6、批發、零售機械電子設備、包裝材料、紡織品、化工產品(不含須前置許可的化學品);7、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房地產投資與咨詢、物業管理、房產租賃。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廈門海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東廈門海翼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且本公司監事會楊全發先生擔任該公司董事長。
4.經營范圍:1、經營、管理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產;2、從事工程機械、交通運輸設備、電子等機電產品的制造、銷售和對外貿易,對相關產業進行投資、控股、參股;3、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產品生產、銷售和市場開發過程中的技術支持、員工培訓、企業管理等服務;4、從事相關產業新產品及高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研究成果,提供相應的技術服務;5、提供企業管理、投資政策等方面的咨詢服務;6、為所投資企業提供財務支持、貸款擔保和發行債券擔保;7、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8、從事其他禁止或限定經營外的業務。
4.經營范圍:財務公司(1、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2、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3、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4、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5、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6、對成員單位承兌與貼現;7、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關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8、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9、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10、從事同業拆借;11、有價證券投資(除股票投資以外類)和委托投資業務;12、開辦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業務。)。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廈門海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東廈門海翼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4.經營范圍:機械設備、零件的加工、制造、銷售;鑄鍛件及通用零件的制造、銷售;再生物資回收;汽車銷售(除乘用車);工程設備租賃;設備安裝(限本企業產品);金屬結構制造;其他未列明的通用零部件制造;工業機器人制造;工業機器人工作站;其他未列明的專用設備制造;其他未列明的專用設備修理;其他未列明的汽車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發電機及發電機組制造;變壓器、整流器和電感器制造;電容器及其配套設備制造;電阻電容電感元件制造;配電開關控制設備制造;光電子產品制造;光電子器件制造;其他未列明電力電子元器件制造;光伏設備及元器件制造;其他輸配電及控制設備制造;其他未列明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電氣設備修理;集成電路制造;其他未列明的電子器件制造;其他未列明的電子元件及組件制造;智能儀器儀表制造;其他未列明的工業自動控制系統裝置制造;通用設備修理;其他未列明的機械和設備修理業;基礎軟件開發;應用軟件開發;信息技術咨詢服務;集成電路設計;其他未列明信息技術服務;分布式交流充電樁銷售;集中式快速充電站;建筑施工勞務分包;經營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業務(限定公司經營和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及技術除外);經營進料加工和“三來一補”業務;房屋租賃、場地出租。(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系關聯方廈門廈工重工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且本公司董事廖清德先生擔任該公司董事長。
4.經營范圍:一般項目:互聯網安全服務;互聯網設備銷售;軟件開發;互聯網數據服務;數字文化創意內容應用服務;人工智能雙創服務平臺;區塊鏈技術相關軟件和服務;軟件銷售;信息安全設備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批發;人工智能應用軟件開發;網絡與信息安全軟件開發;數字視頻監控系統銷售;可穿戴智能設備銷售;網絡設備銷售;人工智能基礎軟件開發;信息技術咨詢服務;信息系統運行維護服務;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零售;工業控制計算機及系統銷售;數據處理和存儲支持服務;軟件外包服務;智能車載設備銷售;物聯網設備銷售;云計算設備銷售;智能機器人的研發;數字文化創意軟件開發;人工智能硬件銷售;信息系統集成服務;物聯網應用服務;電子產品銷售;人工智能行業應用系統集成服務;計算器設備銷售;計算機及辦公設備維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安防設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許可項目:互聯網信息服務;醫療器械互聯網信息服務;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建筑智能化系統設計;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廈門海翼工業互聯網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東廈門海翼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4.經營范圍:其他未列明的教育(不含須經行政許可審批的事項);企業管理咨詢;教育咨詢(不含教育培訓及出國留學中介、咨詢等須經許可審批的項目);廣告的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商務信息咨詢;社會經濟咨詢(不含金融業務咨詢);其他人力資源服務(不含需經許可審批的項目);其他企業管理服務;企業總部管理;會議及展覽服務;提供企業營銷策劃服務;社會人文科學研究;投資咨詢(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教育輔助服務(不含教育培訓及出國留學中介、咨詢等須經許可審批的項目)。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廈門創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控股股東廈門海翼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孫公司。
3.注冊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寧市太平街道時代正興商貿城二期B16幢2號商鋪
4.經營范圍:機械設備、五金產品及電子產品、金屬材料、五金交電的銷售;機械零部件加工;機械設備租賃;其他機械和設備修理業;裝飾材料;企業管理咨詢;承辦會議及商品展覽展示活動;再生資源回收、加工(不含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等需經相關部門批準的項目)。(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云南云廈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系本公司的參股公司,亦是上述關聯方廈工(三明)重型機器有限公司的參股公司。
4.經營范圍:一般項目:軌道交通工程機械及部件銷售,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建筑工程用機械制造,建筑工程用機械銷售,輪胎銷售,機械零件、零部件銷售,機械設備租賃,礦山機械銷售,潤滑油銷售,汽車零配件批發,汽車零配件零售,專用設備修理(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遼寧廈工機械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參股公司,亦是上述關聯方廈工(三明)重型機器有限公司的參股公司。
4.經營范圍:許可項目:各類工程建設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建筑工程用機械制造;機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機械設備銷售;五金產品批發;五金產品零售;電子產品銷售;針紡織品銷售;服裝服飾批發;服裝服飾零售;日用百貨銷售;建筑材料銷售;潤滑油銷售;金屬礦石銷售;非金屬礦及制品銷售;汽車新車銷售;汽車舊車銷售;金屬制品修理;通用設備修理;廣告設計、代理;廣告制作;城市綠化管理;園藝產品種植;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礦山機械銷售;液壓動力機械及元件銷售;消防器材銷售;智能物料搬運裝備銷售;物料搬運裝備銷售;環境保護專用設備銷售;農業機械銷售;農業機械租賃;勞動保護用品銷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廈工機械(湖北)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參股公司,亦是上述關聯方廈工(三明)重型機器有限公司的參股公司。
4.經營范圍:一般項目:軟件開發;通用設備制造(不含特種設備制造);物料搬運裝備制造;智能控制系統集成;人工智能通用應用系統;數據處理和存儲支持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智能機器人的研發;工業機器人制造;智能機器人銷售;建筑工程用機械制造;機械設備銷售;物料搬運裝備銷售;電子專用設備銷售;電氣設備銷售;計算機軟硬件及輔助設備零售;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企業管理咨詢;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潤滑油銷售;專用化學產品銷售(不含危險化學品);電池銷售;電子元器件與機電組件設備制造;電子元器件與機電組件設備銷售;技術進出口;貨物進出口。(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5.與本公司的關聯關系:廈門廈工眾力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系本公司的參股公司,且本公司董事會秘書周楷凱先生擔任該公司董事。
因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公司預計2022年發生日常關聯交易內容主要包括:(1)廈門銀華機械有限公司為本公司協作生產轉向油缸、轉斗油缸和動臂油缸;(2)海翼國貿與本公司控股股東廈門海翼集團有限公司分別為海翼金屬提供額度2,000萬元和1,000萬元的無息短期周轉流動資金;(3)在廈門海翼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存貸款和開展其他金融服務項目;(4)廈工(三明)重型機器有限公司為本公司提供道路機械產品和外協加工件;(5)接受關聯方提供的勞務;(6)向關聯方提供勞務;(7)其他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的定價政策:關聯交易的定價將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以市場公允價格為基礎,且原則上不偏離獨立第三方的價格或收費標準,任何一方不得利用關聯交易損害另一方的利益。關聯交易價格的制定主要依據市場價或按照協議價。
本公司與上述關聯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是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公司業務的增長和市場領域的開拓有著積極的影響;同時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穩定性,實現優勢互補和資源的合理配置。
本公司與關聯方進行的交易符合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有利于公司的生產經營和長遠發展,沒有損害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上述關聯交易對本公司獨立性沒有影響,公司的主要業務不會因此類交易而對關聯人形成依賴。
1.廈工股份獨立董事關于公司確認2021年度日常關聯交易執行情況及預計2022年度日常關聯交易事項的事前意見
2.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2022年第三次會議暨關于2021年年度報告第四次會議決議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 是否會對公司損益產生負面影響:因部分案件尚未審結,目前暫時無法判斷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的影響。
●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會計政策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相關訴訟計壞賬準備。
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廈工股份”)于近日收到西安安區人民(2022)陜0116執1061號《申請執行案件受理通知書》。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公司對公司及子公司近12個月內新增累計涉及訴訟(仲裁)事項和已披露累計涉及訴訟(仲裁)進展情況進行統計,訴訟涉及金額合計12,319.15萬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的9.80%,具體情況如下:
1、廈門晉晟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晉晟”)與公司子公司廈門廈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工國貿”)簽訂協議,約定廈工國貿協助廈門晉晟共同尋找金屬硅等供應渠道,另約定廈門晉晟對供應商資信及履行合同負全部責任,廈工國貿于2017年1月開始代理廈門晉晟與漳州天南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漳州天南”)金屬硅等買賣業務。漳州天南因環保問題于2017年3月就無法正常生產,導致其無法交貨,經對賬,漳州天南未交付廈門晉晟金屬硅1202噸(簽訂金額2,616,400.00元),故廈門晉晟于2021年7月向漳州市南靖縣人民起訴,請求判決解除廈工國貿與漳州天南訂立的買賣合同以及判決漳州天南返還所欠貨款及相關資金占用費等。2021年7月21日,廈工國貿收到南靖縣人民(2021)閩0627民初1714號《傳票》《舉證通知書》及《審判庭人員通知書》。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21-044”號公告。
廈門晉晟以需進一步收集證據為由,請求撤回起訴。2021年8月26日,廈工國貿收到南靖縣人民(2021)閩0627民初1714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準許廈門晉晟撤訴。
2、河南繡錦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繡錦”)為公司經銷產品期間,因拖欠公司貨款,公司于2018年提起訴訟并已獲得勝訴判決。除前述訴訟之外,河南繡錦于2018年5月至7月出售廈工股份四臺樣機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向公司支付此貨款,公司遂于2020年5月27日向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提起訴訟,要求河南繡錦向公司支付貨款人民幣2,330,000元及資金占用費等。經廈門市思明區人民審理判決河南繡錦償還廈工股份貨款及資金占用費等,但因其未按已判決生效的法律文書履行職責,公司遂申請對其強制執行。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年12月18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12月9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19-121”“2020-046”“2020-072”及“2021-044”號公告。
2021年9月10日,公司收到廈門市思明區人民(2021)閩0203執9369號之二《執行裁定書》,根據案件具體執行最新情況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3、湖南省三惠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三惠”)為公司經銷產品期間,因拖欠公司貨款未及時支付,公司遂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提起訴訟,要求湖南三惠支付拖欠貨款等。該案經廈門市中級人民審理并出具(2016)閩02民初845號《民事調解書》,根據調解書約定,由湖南大地通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大地通”)為湖南三惠提供抵押物。因湖南三惠未按調解書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湖南大地通也未履行相應擔保義務,公司向湖南沙縣人民申請實現擔保物權,并于2020年8月4日收到湖南沙縣人民(2020)湘0121民特142號《受理案件通知書》。2020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湖南沙縣人民(2020)湘0121民特14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準許拍賣、變賣湖南大地通的房產,并將房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 20,095,700.00元范圍內優先償還廈工股份對債務人湖南三惠享有的債權等。后湖南大地通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2021年4月1日,公司收到湖南沙縣人民(2020)湘0121民特142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維持本院(2020)湘0121民特142號民事裁定書,駁回異議申請人湖南大地通的異議申請。裁定書生效后,因湖南大地通未按已生效裁定文書履行擔保義務,公司遂申請對其強制執行。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0年8月10日、2020年10月26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20-055”“2020-062”及“2021-044”號公告。
2021年10月8日,公司收到湖南沙縣人民(2021)湘0121執3050號《執行案件結案通知書》,經依法執行,被執行人湖南大地通已履行了相關民事裁定書確定的義務,現該案已全部執行完畢。
4、建甌垚森鑫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甌垚森鑫”)為公司子公司廈工國貿閩北木材業務合作單位之一,因拖欠廈工國貿貨款不能及時支付,廈工國貿遂對其提起訴訟。經廈門市思明區人民審理,判決:建甌垚森鑫應支付廈工國貿21,180,395.91元及違約金等。因建甌垚森鑫等未能如實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廈工國貿遂對其申請強制執行。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3月12日及2020年8月10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19-074”“2020-017”及“2020-055”號公告。
2021年12月6日,廈工國貿收到廈門市思明區人民(2020)閩0203執1059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根據案件具體執行最新情況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5、建甌中福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甌中福”)為公司子公司廈工國貿閩北木材業務合作單位之一,因拖欠廈工國貿貨款不能及時支付,廈工國貿遂對其提起訴訟。經廈門市思明區人民審理,判決:建甌中福應支付廈工國貿5,613,016.50元及違約金等。因建甌中福等未能如實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廈工國貿遂對其申請強制執行。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3月12日及2020年8月10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19-074”“2020-017”及“2020-055”號公告。
2021年12月6日,廈工國貿收到廈門市思明區人民(2020)閩0203執10594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根據案件具體執行最新情況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6、沈陽陽升廈工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陽升”)系公司經銷商,因無正當理由多次拖欠公司貨款,被公司訴至廈門市集美區人民。公司要求沈陽陽升支付所欠貨款3,982,909.97元及樣機占用費3,000元等。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21-044”號公告。
2021年10月21日,公司收到廈門市集美區人民(2021)閩0211民初2589號《傳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通知書》《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凍結沈陽陽升、于欣泉、段占鶴、王微價值4,473,389.06元的等值財產。
2022年1月4日,公司收到廈門市集美區人民(2021)閩0211民初25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沈陽陽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公司支付所欠貨款3,982,909.97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二、沈陽陽升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本案保全責任保險費3578.71元;三、于欣泉對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沈陽陽升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義務;四、公司有權就段占鶴、王微名下房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相關金額范圍內優先受償;五、于欣泉在承擔判決第三項的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沈陽陽升追償。
7、河北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北工程”)為公司經銷產品期間,因拖欠貨款31,553,194.27元,被公司訴至廈門市中級人民。經廈門市中級人民審理后,判決河北工程償還所欠貨款及資金占用費等,且河北翼川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翼川實業”)對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河北工程因不服判決,提起上訴。2019年6月23日,公司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2019)閩民終32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該案件發回廈門市中級人民重審。2019年8月26日,公司收到廈門市中級人民(2019)閩02民初643號《民事調解書》。2021年4月15日,公司收到廈門市中級人民(2019)閩02民初643號《民事裁定書》。因河北工程等未能按約履行民事調解書,公司遂申請對其立案執行。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8年7月20日、2019年1月3日、2019年3月28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8月27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18-050”“2019-001”“2019-018”“2019-054”“2019-079”及“2021-044”號公告。
2022年1月10日,公司收到廈門市中級人民(2022)閩02執33號《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廈門市中級人民決定立案執行。
8、崋鑫亨貿易有限公司(英文名稱:Crose Trading CO.,Limited,以下簡稱“崋鑫亨”)與公司子公司廈工國貿所發生的交易均是廈工國貿接受第三方的委托,代為向崋鑫亨公司進口相關貨物所產生的買賣交易。針對雙方發生的交易,廈工國貿均已按雙方合同約定支付完畢價款,但崋鑫亨以部分提單(合計金額891,723.63歐元)未收到款項為由,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提起訴訟。廈工國貿于2020年4月7日收到廈門市中級人民(2018)閩02民初587-2號《財產保全告知書》,于2020年4月9日收到廈門市中級人民(2018)閩02民初587號《民事判決書》。廈工國貿于2020年4月21日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提起上訴,2020年6月5日,廈工國貿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2020)閩民終1047號《傳票》和《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2021年6月18日,廈工國貿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2020)閩民終1047號《傳票》。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年8月13日、2020年5月26日、2020年6月18日及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19-074”“2020-041”“2020-046”及“2021-044”號公告。
2021年10月11日,廈工國貿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2020)閩民終104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一、撤銷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2018)閩02民初587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重審。
2022年1月28日,廈工國貿收到福建省中級人民(2021)閩02民初2571號《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目前案件審理中。
9、廈門市思明區洪文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洪文社區居委會”)于早年間與公司簽訂土地租賃及合作事宜的《協議書》,約定土地使用權出租等事宜。經公司開發場地后,洪文社區居委會要求以《協議書》相關約定對其支付不動產轉讓款910萬元及相關逾期付款利息損失等。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21-044”號公告。
2021年12月9日,公司收到廈門市思明區人民(2021)閩0203民初15380號《民事判決書》,因洪文社區居委會提出的各項訴求缺乏依據,故判決:駁回洪文社區居委會的訴訟請求。
因洪文社區居委會不服上述(2021)閩0203民初15380號《民事判決書》,已向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提起上訴。2022年2月16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2022)閩02民終624號《傳票》,目前案件審理中。
10、四川巨凱工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四川巨凱”)為公司經銷產品期間,因拖欠公司貨款不能及時支付,公司于2016年9月2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提起訴訟,要求四川巨凱支付拖欠貨款及資金占用費等。廈門市中級人民于2018年3月26日進行審理并出具(2016)閩02民初833號《民事判決書》。因四川巨凱不服一審民事判決書的相關判決,故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提起上訴。二審審理期間,公司與四川巨凱協商達成和解,約定若四川巨凱未按和解協議的約定還款,公司有權向提出強制執行。福建省高級人民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2018)閩民終817號《民事調解書》。因四川巨凱等未完全依照調解書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公司向廈門市中級人民申請強制四川巨凱立即支付所欠貨款及資金占用費等。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收到廈門市中級人民的(2020)閩02執601號《受理執行案件通知書》。2020年7月27日,公司收到廈門市中級人民(2020)閩02執601號的《執行裁定書》。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6年11月11日、2018年5月11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8月1日、2020年7月21日及2020年8月11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16-052”、“2018-039”“2019-010”“2019-070”“2020-051”及“2020-055”號公告。
根據福建省高級人民于2019年7月31日出具(2018)閩民終817號《民事調解書》第三項約定:“四川巨凱在約定期限內自愿向廈工以零對價轉讓執行案件債權共計700萬元”,后四川巨凱按調解書約定向公司轉讓執行案件債權,公司向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提出執行申請人變更申請。2021年12月14日至2022年2月10日,公司共收到成都市武侯區人民12份《主體變更裁定書》,將所涉及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均變更為廈工股份,涉及金額合計為2,040,119.18元。案號分別為(2021)川0107執異482號、(2021)川0107執異483號、(2021)川0107執異525號、(2021)川0107執異599號、(2021)川0107執異616號、(2021)川0107執異512號、(2021)川0107執異513號、(2021)川0107執異514號、(2021)川0107執異515號、(2021)川0107執異516號、(2021)川0107執異686號、(2021)川0107執異855號。
11、日照雷沃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照雷沃”)購買濟南廈工機械銷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濟南廈工”)多臺裝載機,經濟南廈工多次催討尚未償還所欠剩余貨款1,001,000.00元。濟南廈工遂將日照雷沃訴至濟南市槐蔭區人民,請求判令日照雷沃償付所欠貨款及相關違約金,并支付訴訟費、擔保函保費、律師費等。2022年1月12日,濟南廈工收到濟南市槐蔭區人民《受理案件通知書》,案件號為(2022)魯0104民初199號。
2022年2月23日,濟南廈工收到濟南市槐蔭區人民(2022)魯0104民初199號《民事調解書》,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一、日照雷沃、張金志共欠濟南廈工貨款936,330元,日照雷沃、張金志于2022年2月28日前向濟南廈工支付貨款200,000元,于2022年3月20日前支付貨款200,000元,于2022年4月20日前支付貨款200,000元,于2022年5月20日前支付貨款336,330元;二、若日照雷沃、張金志未按上述約定履行義務,原告濟南廈工機械銷售有限責任公司有權就剩余貨款申請一次性強制執行,并計算逾期付款利息;三、本案案件受理費16,474元,減半收取8,237元,保全費5000元,保函費1,929元,均由日照雷沃、張金志承擔,其于2022年5月20日前向濟南廈工支付;四、濟南廈工放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再無其他爭議。
12、太原市宋成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原宋成”)系公司經銷商,因無正當理由長期拖欠公司貨款,公司向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提起訴訟,要求太原宋成支付所欠貨款5,456,321.64元及相關資金占用費等。2021年4月21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正式受理該案,受理案件通知書號為(2021)閩0211民初2416號。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21-044”號公告。
2021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廈門市集美區人民(2021)閩0211民初241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太原宋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貨款5,435,951.53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二、太原宋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本案保全費5000元,保全責任保險費9068.34元;三、趙玉成、許麗萍、趙巖對判決一、二項確定的太原宋成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義務;四、公司有權就趙玉成、許麗萍名下抵押給公司房產拍賣、變賣或折價后在相應金額范圍內優先受償;五、趙玉成、許麗萍、趙巖在承擔本判決第三項確定的連帶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太原宋成追償;六、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太原宋成等未能如實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書,公司遂對其申請強制執行。2022年3月10日,公司收到廈門市集美區人民(2022)閩0211執1097號《執行案件立案通知書》,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決定立案執行。
13、寶塔石化集團有限公司成員企業寧夏靈武寶塔大古儲運有限公司和寶塔盛華商貿集團有限公司等開出22張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經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承兌,金額總共為1255萬元。涉案票據開出后經其他被告江西廈工機械有限公司、太原神威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和山西杰力博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等相繼連續背書后陸續流轉至公司,而因出票人與承兌人拒絕對到期后案涉票據履行付款義務,故公司向提請訴訟,對出票人、承兌人以及其他相關前手方進行追索。2020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14日,公司收到銀川市中級人民關于上述案件中部分票據的訴訟進展情況。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19年5月9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7月21日、2020年12月29日和2021年8月6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19-039”“2020-046”“2020-050”“2020-051”“2020-075”及“2021-044”號公告。
(1)2021年9月28日至2022年4月6日,公司收到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2021)寧民終504號《民事裁定書》、(2021)寧民終524號《民事判決書》及(2022)寧民終218號《上訴案件應訴通知書》等,上述票據處于審理或終審階段;處于已結案階段的票據1張,案號為(2021)寧01執1339號,涉及金額合計為2,150,000元。
(2)杭州海康威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州海康”)于2018年8月通過商業匯票管理系統向寶塔石化集團財務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杭州海康遂提起訴訟,涉及票據金額為500,000.00元。公司于2020年11月收到銀川市中級人民的(2020)寧01民初557號《民事判決書》,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0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20-072”號公告。因公司不服銀川市中級人民判決,遂向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提起上訴。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審理后,于2022年2月23日做出如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4、安徽泰斗工程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泰斗”)系公司經銷商,因拖欠公司貨款4,752,075.9元,被公司訴至廈門市集美區人民。公司要求安徽泰斗支付所欠貨款及資金占用費等。2021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廈門市集美區人民(2021)閩0211民初1477號《受理案件通知書》。具體內容詳見公司2021年8月7日刊登于《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的“2021-044”號公告。
2022年1月24日,公司收到廈門市集美區人民(2021)閩0211民初241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安徽泰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所欠貨款4,752,075.9元及資金占用費;二、安徽泰斗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司支付保全責任保險費4463.53元;三、季雅為、沈素芳、李莉、沈蘭、沈林林、張多套、張輝對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安徽泰斗的債務承擔連帶還款義務;四、季雅為、沈素芳、李莉、沈蘭、沈林林、張多套、張輝承擔連帶還款義務后有權向安徽泰斗追償;五、公司有權就沈素芳、季雅為、張勇、張磊、沈維禹名下的房產折價或者就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在相關金額范圍內優先受償。六、駁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因雙方均不服(2021)閩0211民初2417號《民事判決書》,遂提起上訴。2022年4月21日,公司收到廈門市中級人民(2022)閩02民終2518號《傳票》,該案件目前尚未開庭審理。
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基于謹慎性原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照會計政策及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對未轉讓債權訴訟案件提壞賬準備共約3,849.54萬元。鑒于上述案件未履行完畢,尚無法準確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金額。
公司將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對訴訟案件的進展情況進行披露。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廈門廈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四十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關于2022年度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的議案》。為降低匯率波動對公司經營的影響,以積極應對匯率市場的不確定性;并在綜合考慮公司經營情況及結匯資金需求的基礎上,公司擬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此議案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召開之日止,公司及全資子公司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額度累計不超過5000萬美元或等值其他外幣,同時提請授權公司及子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在上述金額范圍內決策具體實施情況、根據外匯市場行情決策是否繼續履約及簽署相關協議。此議案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公司出口業務主要采用美元進行結算。為減少外匯匯率波動帶來的風險,公司及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擬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從而規避外匯匯率波動帶來的風險。
公司操作的上述外匯產品,均為依托公司的國際業務背景,以避險為主的外匯產品。主要目的是充分利用遠期結售匯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匯率波動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遠期結售匯業務,是通過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協商簽訂遠期結售匯協議,約定未來辦理結匯或售匯的外幣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時,即按照該協議的約定辦理結售匯業務。由于遠期結售匯把匯率的時間結構從將來轉移到當前,事先約定了將來某一日(或某一時期)向銀行辦理結匯或售匯業務的匯率,能夠減少外匯波動風險。
根據公司的實際業務發展需要,用于上述外匯業務的交易金額不超過公司國際業務的收付外幣金額,累計交易額度控制在5,000萬美元以內,每筆業務交易期限不超過一年。
遠期結售匯業務可以在匯率發生大幅波動時,降低匯率波動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但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風險:
1、匯率波動風險:在匯率行情變動較大情況下,銀行遠期結售匯匯率報價可能偏離公司實際收付外幣時的匯率,若偏離值較大,將可能造成公司匯兌損失。
2、內部控制風險:遠期結售匯交易專業性較強,復雜程度高,可能會由于內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風險。
3、客戶違約風險:客戶應收賬款發生逾期,貨款無法在預測的回款期內收回,會造成遠期結匯延期交割導致公司損失。
公司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交易遵循套期保值原則,不做投機性套利交易,主要的風險控制措施如下:
1、在簽訂遠期結售匯業務合約時嚴格按照公司預測的收匯、付匯期和金額進行交易,所有遠期結售匯業務均有線、公司將加強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提高從業崗位人員的綜合素質。同時建立了相關內控管理制度,對交易審批權限、內部審核流程、決策程序、信息隔離措施、內部風險報告制度及風險處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確規定;
3、公司高度重視應收賬款的風險管控,嚴控逾期應收賬款和壞賬,努力提高回款預測的準確度,降低預測風險。同時公司為部分外銷產品購買了信用保險,從而降低客戶違約風險。
公司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可以充分利用遠期結售匯的套期保值功能,降低匯率波動對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公司開展遠期結售匯業務的風險可控,且該業務的相關審批程序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存在損害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根據最新修訂的《證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國章程》的相關規定,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公司擬對《公司章程》的部分條款進行如下修訂:
聯系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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