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鐵拳”暨“春雷”行動開展以來,南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護民生”為中心,緊緊圍繞“保安全”“反欺詐”兩大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度高的突出問題,查處了一批民生領域違法案件。現將南充市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暨“春雷”行動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4年6月12日,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閑魚”平臺某賣家處購買的“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局專用酒”和“茅臺貴賓酒”涉嫌為假酒。該局執法人員立即聯系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產品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為“送辨(鑒)產品非該公司生產(包裝)”。經查,張某等人在未取得貴州茅臺有限公司授權的情況下,非法收購基酒、茅臺酒包材等進行包裝,再通過閑魚、微信朋友圈、招募下級經銷商和直接向全國小件售賣等方式,銷售“茅臺貴賓接待酒、茅臺國賓酒、茅臺內供酒、軍中茅臺、飛天接待酒、機關事務管理局機關服務局專用酒”等假冒茅臺系列品牌酒,涉案金額500余萬元。該局已于2024年6月17日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3年10月25日,順慶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未取得直銷員證從事直銷活動。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開始,從某直銷企業購進直銷產品,按照某直銷企業的直銷員推銷制度和獎金制度從事銷售活動。當事人行為違反了《直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2024年5月13日,該局沒收當事人違法銷售收入74500元,處罰款6000元。
2024年5月,在南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的全市供水供電供氣行業聯動交叉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南充市某縣天然氣有限公司涉嫌不執行政府定價。經查,該公司執行的天然氣銷售價格是鄰縣天然氣銷售價格,鄰縣的天然氣銷售價格高于該縣天然氣銷售價格。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的相關規定,該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未退還消費者的多收價款11501.67元,處罰款17140元。
2024年5月16日,嘉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該口腔診所進行檢查,在治療室發現已開封的“牙科噴砂粉”(屬二類醫療器械)已超過有效期。經查,因該口腔診所管理人員未定期對使用的醫療器械進行檢查并記錄,導致上述“牙科噴砂粉”在2024年3月12日超過有效期后,仍然放置在治療室供前來診療的患者使用,并按照180元/次收取了使用費。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2024年7月24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超過有效期的“牙科噴砂粉”,處罰款1萬元。
2024年4月9日,閬中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某牛肉餐飲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經營場所內張貼有一廣告牌,該廣告宣稱牛肉、牛血、牛肝具有“補中益氣、化痰息風、治血痢、便血、治熱病神昏、癲癇發狂、小兒驚風抽搐、牙痛、喉腫”等疾病治療功能。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4月花費了1500元制作了上述廣告牌1張,于2024年1月起,放置在該店門口進行宣傳。其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發布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食品廣告”違法行為。2024年6月14日,該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了行政處罰。
2024年5月15日,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所銷售的車用汽油進行產品質量抽檢。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95號車用汽油,研究法辛烷值項目不符合GB17930-2016車用汽油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經查,2023年12月24日,當事人以單價6.94元/升的價格購進95號車用汽油2噸,以8.85元/升的價格進行銷售,獲利5130.3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2024年9月19日,南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5130.3元,處罰款23790.3元。
2024年1月19日,西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某鞭炮廠在生產的成品包裝上均印制有“本產品經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產品質量保險”字樣,現場無法提供相應有效保單。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4月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了安全生產責任險,但并未對其生產的鞭炮購買質量保險。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2024年5月21日,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1萬元。
2024年3月18日,西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某物業公司管理的小區內正在使用的4臺電梯鋼絲繩銹蝕嚴重,存在安全隱患。經查,2024年2月24日,電梯維保單位向當事人致函稱,上述4臺電梯鋼絲繩銹蝕嚴重,存在安全隱患。2024年3月15日,南充市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工作人員對上述電梯進行檢驗時,發現4臺電梯鋼絲繩銹蝕嚴重,不符合《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相關要求,并出具了《電梯檢驗意見通知書》,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使用。當事人因管理不到位,導致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上述電梯直到2024年3月18日仍在繼續使用,未按規定及時停用進行維修消除安全隱患。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法》的相關規定,2024年9月29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1萬元。
2024年3月26日,營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委托成都英柏檢測技術有限公司依法對某學校膳食中心使用的“生花生米”進行了現場抽樣。經檢驗,當事人使用的“生花生米”,酸價(以脂肪計)(KOH)項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標準 堅果與籽類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用“生花生米”制作“油炸花生米”銷售給教職工和學生食用。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2024年5月24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5000元。
2024年3月20日,營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稱在某購物中心購買的“劍南春”白酒疑似假冒產品。經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鑒定,投訴人所購買的“劍南春”白酒為假冒其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2024年4月29日,該局聯合營山縣公安局,在該購物中心經營場所及庫房查獲假冒“國窖1573”“劍南春”“茅臺”“五糧液”等知名品牌白酒共189瓶。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2024年7月31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涉案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處罰款22500元。
2024年9月24日,蓬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轄區某藥品零售店進行檢查,發現該店貨架上擺放有眾生®復方血栓通膠囊20盒,通過對當事人提供的隨貨同行單進行了核實,發現上述藥品當事人購進于江西樂藥醫藥有限公司,非從本店所屬連鎖總部公司購進。該零售店從其他藥品批發公司購進藥品的行為,違反了《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經營和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2024年10月31日,該局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8日,蓬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蓬安縣應急管理局移送函,稱某鋼材加工廠操作人員涉嫌未按要求操作起重機。經查,3月13日上午8時,該加工廠起重機械遙控作業人員王某某在操作起重機卸貨過程中,沒有檢查起重機下方是否有人,也沒有檢查起重機吊鉤兩端是否掛吊牢靠,仍繼續操作行吊作業砸傷下方人員陳某某。事發后,該加工廠也未對該作業人員的違規行為給予批評教育和處分,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2024 年5月31日,該局依法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萬元。
2024年9月30日,儀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投訴,稱某老人在展銷會上被欺騙購買了高價石斛粉。經查,當事人在儀隴縣德園廣場展銷會擺攤銷售石斛,在攤位上放置有多塊標示石斛有抑制腫瘤、降低血糖等疾病治療作用的宣傳牌,在銷售過程中,也不斷向消費者口頭宣傳石斛的治療功效,同時讓其同伙假扮顧客在攤位旁營造哄搶假象,誘騙消費者購買。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2024年10月24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處罰款2萬元。
2024年5月14日,儀隴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衛生院進行價格專項檢查,隨機調取該衛生院中藥飲片收費明細和病人住院費用清單,核查發現當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5月13日期間多次以加價超過25%以上的售價銷售中藥飲片。通過調取收費系統數據與病人費用清單比對,計算得出當事人違規加價多收金額達1196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的相關規定,2024年7月29日,該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968元,處罰款89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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