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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建設工程企業內部承包的四條認定標準和三項風險防控制度

發布時間:2024-12-07 12:09

  內部承包,是指建設工程企業承包工程后,將工程交給內部分支機構或項目管理團隊,主要利用建設工程企業的生產資料完成工程施工,并由建設工程企業承擔對外權利義務的一種施工形式,本質上是建設工程企業的內部經營方式,法律對此并不禁止。

  但實務中多有內部承包人以實際施工人[1]身份向建設工程企業或發包人主張權利的情形,該等案件中,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的內部承包關系又多以不具備內部承包特征而被否定,最終被認定為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兩包一掛)關系。在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的內部承包關系被否定后,隨之而來的便是管理費、稅金、人料機成本等爭議的集中爆發階段。在涉內部承包的爭議案件中,內部承包關系的認定以及建設工程企業和內部承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界定是核心爭議。

  本文站在建設工程企業角度,以最大限度防控內部承包風險為出發點和歸宿點,基于司法裁判實務以及地方規定實踐,素描內部承包法律特征,塑造內部承包認定標準,揭示內部承包核心風險,提出內部承包風險防控指引,從司法實務中來,到工程實務中去,為防控內部承包風險,解決內部承包糾紛,健全內部承包制度提供素材。

  法律層面,目前尚未對內部承包作出權威界定,但地方多有通過內部意見或實務解答的方式對內部承包作出規定的實踐[2],再結合司法裁判實務,可初步對建設工程企業內部承包的法律特征進行提煉,并總結其認定標準。

  在內部承包的具體操作上,建設工程企業通常是以與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簽訂內部承包合同的方式,將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內部分支機構或職工負責實施,并就項目管理、資源配置、責任承擔等項目實施相關事宜作出安排,同時會對內部承包人設定考核指標,但建設工程企業仍對工程實施進行管理,對外承擔責任。從內部承包的概念及實操上看,內部承包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三。

  一是內部承包主體與建設工程企業的隸屬性。內部承包主體特定于建設工程企業的內部分支機構或職工,內部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項目部等,但不包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3];職工必須是與建設工程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職工,并且可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證明、社保等予以證明。該特征核心強調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主體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本質上,內部承包關系中,內部承包人仍是在建設工程企業的管理和監督下進行項目施工,內部承包人使用建設工程企業的資質、商標、名稱等均系職務行為。

  二是內部承包人的“人合性”。內部承包項目仍是利用建設工程企業的資金、設備、技術、人力等資源完成工程施工,內部承包人主要是從項目管理層面,發揮主觀能動性,充分調動項目人員的積極性,合理利用人料機等資源,提高生產效率,創造價值,而自身通常不需要投入資金等資源。

  三是建設工程企業對外承擔責任的恒定性。內部承包項目中,在三方主體之間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是建設工程企業與發包人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關系,二是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的內部承包關系。內部承包關系層面,內部承包合同的性質是建設工程企業實行內部經濟責任制的一種經營方式,僅對建設施工企業和內部承包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外關系上,建設工程企業是承包人,工程分包合同、材料采購合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等均由建設工程企業簽訂,并對外承擔責任。內部承包人不直接對外簽訂合同,其對外的行為在法律上屬于職務行為。

  雖然在法律層面尚無關于內部承包的具象規定,但從北京、河北、江蘇、浙江、四川、重慶、福建等地關于內部承包的規定來看,內部承包的認定標準主要涉及內部承包主體、內部承包資源配置、內部承包中的責任承擔等核心要素方面,具體標準可歸納為如下四個方面:一是內部承包人為建設工程企業的下屬分支機構或職工個人;二是工程施工所需的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由建設工程企業提供;三是建設工程企業對工程實施進行實質性監管;四是建設工程企業對外承擔權利義務。

  司法實務方面,對內部承包人的認定問題基本可以印證前述總結的認定標準。如最高人民(2021)最高法民申3222號裁判文書即以“建設工程企業實際派駐人員參與工程施工,對工程施工進行實質性的管理和監督,工程款由建設工程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等為由,認可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個人)之間的內部承包關系。又如最高人民(2021)最高法民申5704號裁判文書還以“建設工程企業聘用內部承包人為其分公司負責人,簽訂勞動合同和目標管理責任書,內部承包人亦實際管理分公司,符合內部承包關系法律特征,以及糾紛發生后,建設工程企業委派人員處理善后工作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為由,認可內部承包人經營分支結構方式的內部承包關系。

  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4]違法分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把單位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5]掛靠是指單位或個人以其他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的名義參與投標、訂立合同、辦理有關施工手續、從事施工等承攬工程的行為。[6]

  內部承包與“兩包一掛”的本質區別即在于,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工程施工所需的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是否由建設工程企業提供,建設工程企業是否對工程實施進行實質性監管,對外的權利義務是否由建設工程企業承擔等方面。如《杭州市中級人民民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及房屋相關糾紛案件若干實務問題的解答》在回答“如何區分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掛靠與內部承包”問題時即明確,二者區分主要應從合同當事人間是否有勞動或隸屬管理關系,承包工程所需資金、材料、技術是否由對方當事人提供等進行判斷。

  司法實務認定方面,最高人民審理的有關內部承包的72份裁判文書[7]中,有17份涉及內部承包關系的認定問題,但認定為內部承包關系的僅有2份,占比11.77%,其他均為認定為兩包一掛,占比88.23%,認定為“兩包一掛”的又以掛靠居多,占比58.82%。可見,內部承包被認定為“兩包一掛”違法行為的風險極高。

  從司法認定理由上看,被認定為“兩包一掛”的主要理由即不符合前述內部承包認定標準,如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或勞動關系虛假,建設工程企業僅收取管理費,不對項目進行實質性管理等。最高人民(2021)最高法民申6504號裁判即以“建設工程企業未提供勞動合同、繳納社保證明等能夠證明與內部承包人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證據,建設工程企業僅收取固定管理費,不參與施工及管理”為由,認定為掛靠關系。最高人民(2021)最高法民申142號裁判還指出“內部承包區別于轉包合同的關鍵在于雙方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在建設工程企業不能證明其與內部承包人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情況下,應將《責任書》認定為轉包合同”。

  以內部承包之名行“兩包一掛”違法行為之實的動因主要是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雙向需求的契合,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建設工程企業關于簽約額和產值的需求與“內部承包人”掌握項目機會供給的契合。一方面,建設工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對企業整體以及分支機構均會有年度簽約額和產值的指標要求,隨著市場行情的下行以及內卷趨勢,僅靠自身競標或投資拉動很難達到指標要求,需要項目機會;另一方面,掌握項目機會的“內部承包人”鑒于沒有相應資質無法直接承攬工程,需要具備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企業作為承包平臺。二者一拍即合,即形成由建設工程企業提供“內部承包人”需要的資質,由“內部承包人”提供建設工程企業需要的項目機會,將該種項目包裝成內部承包項目,該種項目本質上就是“內部承包人”借用建設工程企業資質承攬工程。

  二是建設工程企業關于項目管理團隊維護成本壓降的需求與“內部承包人”項目管理團隊靈活性供給的契合。一方面,建設工程企業因業務量不能持續維持在高飽和度狀態,一些項目結束后,項目管理團隊無項目可做,需要壓降項目管理團隊空轉維護費用,但后續業務量增長后又需要短時間內組建項目管理團隊;另一方面,一些項目管理團隊脫離建設工程企業后,仍保持較強的團隊形態,需要項目予以維持。二者一拍即合,即形成由建設工程企業提供項目,由“內部承包人”提供符合資質資格條件的項目管理團隊,將該種項目包裝成內部承包項目,該種項目本質上是建設工程企業將工程轉包給“內部承包人”。

  除前述內部承包關系被認定為“兩包一掛”違法行為,否定內部承包合法性這一核心風險外,內部承包關系被認定為“兩包一掛”違法行為后衍生的民事權利義務分配、更是實務中爭議集中的領域,此外建設建設工程企業還可能因違法行為而被行政處罰甚至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

  結合筆者承辦的建設工程企業內部承包風險防控專項法律服務以及涉內部承包糾紛案件,以及對內部承包專項案例檢索研究情況,建設工程企業實行內部承包模式的核心風險點主要集中在內部承包關系的認定、內部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內部承包模式下內外責任的承擔、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內部追償的可實現性、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的“背靠背”條款[8]效力等方面。

  風險點一:內部承包關系被認定為“兩包一掛”違法關系。如前所述,實務中內部承包關系因不符合內部承包關系認定標準,不具有內部承包法律特征而被否定內部承包關系的比例高達占比88.23%。

  風險點二:內部承包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內部承包關系被否定后,內部承包合同多被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七百九十一條以及《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關于“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9]的規定認定為無效合同。

  風險點三:建設工程企業代內部承包人先行承擔責任后無法有效向內部承包人追償的風險。內部承包項目中,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材料設備租賃采購合同等均由建設工程企業簽訂,作為合同相對方,建設工程企業通常需先行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建設工程企業對外承擔責任后,還會涉及向內部承包人追償事宜。此時,又會存在因內部承包合同無效而不支持建設工程企業向內部承包人追償的風險。即便確認相關責任最終應由內部承包人承擔,亦會存在內部承包人未提供有效擔保且無財產清償債務等原因而無法有效向內部承包人追償的風險。

  風險點四:建設工程企業要求內部承包人承擔管理費、稅金、人料機等成本的訴求得不到支持的風險。內部承包合同被認定無效后,本約定由內部承包人承擔的管理費、稅金、人料機成本等費用的承擔,將會成為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的主要爭議點。因最高人民民事審判第一庭2021年第21次專業法官會議紀要[10]已明確“合同無效,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實務中認定內部承包合同無效后大多不支持建設工程企業向內部承包人收取管理費的主張。稅金、人料機成本亦會以沒有明確約定或約定無效等為由不支持由內部承包人承擔。

  風險點五: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的“背靠背”條款被認定無效,喪失付款期限利益的風險。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的內部承包合同通常會有“背靠背”條款,近期施行的《最高人民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過程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為付款前提的,因其內容違反《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該約定條款無效。”內部承包人(自然人)能否參照適用前述規定,主張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的“背靠背”條款無效,仍待司法實踐確定。即便內部承包人作為自然人無法參照適用前述規定,但實務中仍存在以“一方阻卻付款條件成就應視為付款條件成就”等為由否定“背靠背”條款的適用情形。

  內部承包被認定為“兩包一掛”違法行為后,建設工程企業還可能面臨被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的風險,同時還伴生否定建設工程企業合格供應商身份,導致建設工程企業經營受阻的系統性風險。

  關于內部承包被認定為轉包或違法分包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依據《建筑法》第六十七條[11]、《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12]等規定,建設工程企業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關于內部承包被認定為掛靠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措施,依據《建筑法》第六十六條[1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14]等規定,建設工程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關于“兩包一掛”行政處罰的伴生風險,因內部承包被認定為“兩包一掛”,建設工程企業如被行政處罰,可能會因此否定建設工程企業合格供應商的身份,而導致建設工程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如《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15]規定,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違法記錄的供應商,將不滿足參加政府采購的條件。《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16]進一步將《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違法記錄”明確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關于“較大數額罰款”的認定,各地規定不盡一致,如上海市將5萬元以上認定為較大數額。[17]在大連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與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中[18],即認定案涉項目投標主體存在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記錄,否定其合格供應商的身份。

  關于“兩包一掛”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追溯期的問題,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追溯期限為兩年,自違法行為發生之日(連續或繼續狀態的違法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19]全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建筑施工企業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于轉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溯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對于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的行政處罰追溯期限,應當從違法發包、轉包、分包、掛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暫時終止履行合同的,為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

  質量和安全是建設工程的兩條底線紅線,出現質量或安全事故的項目,最終調查結果查明的事故原因中,大多有“兩包一掛”情形。該等情形下,建設工程企業還可能涉及串通投標罪[2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21]、重大責任事故罪[22]、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23]等刑事責任風險。

  站在建設工程企業角度,從已經識別的風險著手,結合法律法規以及司法實踐,總結如下三項建設工程企業內部承包風險防控制度。

  從前述內部承包法律特征和認定標準以及司法實務認定情況來看,內部承包關系的認定主要考量因素有內部承包人與建設工程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工資關系、社保關系等。站在建設工程企業角度,內部承包人還應具有匹配的項目管理能力、風險承擔能力,且內部承包人應與建設工程企業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嚴格來講,除前述標準外,因內部承包人本質上要發揮自身專業優勢,控成本,增效益,充分挖掘項目潛在利益,內部承包人承擔著類似項目負責人的角色,原則上還應具有項目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如具備建造師職業資格證書,承包項目不超資格證書范圍[24],受聘于建設工程企業并注冊[25],且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26]

  為最大限度降低內部承包關系被否定以及與內部承包人之間的糾紛風險,在內部承包關系認定方面,建設工程企業可建立內部承包人資格審查制度和內部承包人黑名單制度。內部承包人資格審查制度主要規定內部承人的資質資格條件,如要求內部承包人與建設工程企業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工資和社會保險關系,原則上內部承包人還應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項目的項目負責人等。內部承包人黑名單制度主要明確不得作為內部承包人的情形,可根據企業實際將出現過不積極處理糾紛案件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不按規定或約定使用項目資金導致項目無法正常實施的、出現質量安全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公司權益的、以實際施工人身份向公司主張權利的等情形的內部承包人列入黑名單,原則禁止其再以內部承包的方式實施工程。同時,從存證角度,建設工程企業還應當正式發文成立項目管理機構,任命項目管理人員。

  就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關于管理費、稅金、人料機成本等費用承擔等內外責任問題,從如下典型司法裁判案例中,可總結出“過程確認”和“實際發生”兩項風險防控要素。即在相關費用已經實際發生,且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已經就相關費用的承擔作出過程確認,則可據此作為認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

  據此,為最大限度降低建設工程企業在內部承包中的內外責任承擔方面的風險,建設工程企業可建立過程結算制度[28]。過程結算制度主要規定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施行過程結算,項目履約過程中,及時辦理過程結算,確認過程中對管理費、稅金、人料機成本等費用的承擔問題。具體落實上,可將常規的產值申報具象為過程結算形式。

  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內部追償的可實現性,直接決定建設工程企業的實體權利能否最終實現。如內部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風險承擔能力,一旦出現風險事件,特別是建設工程企業代內部承包人對外承擔責任后,則存在向內部承包人追償不能的風險。就此,建設工程企業可建立混合履約擔保制度。混合履約擔保制度主要規定內部承包人應以保函、人保、物保等不同形式擔保形式,向建設工程企業提供適當的擔保措施,以確保建設工程企業與內部承包人之間追償的可控性。

  在擔保形式的選擇上,具備條件的,首選擔保方式為銀行開具的見索即付的獨立保函,鑒于獨立保函的獨立性,其不以基礎交易關系債權債務查明為前提條件,一旦出現風險事件,建設工程企業可直接提交符合條件的單據提取保函金額。值得注意的是,獨立保函并非只有在涉外的交易中才適用,境內交易仍可適用。[29]當獨立保函開具受阻時,可要求內部承包人提供人保、物保等擔保措施。即便內部承包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作為從屬的擔保并非沒有任何作用,《最高人民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故,即便內部承包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合同,建設工程企業仍可根據擔保人是否有過錯等為由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責任。

  作為建設工程企業普遍采用的兼具約束激勵機制的經營方式,內部承包有助于增進各主體生產經營的積極性、責任性,提升建設工程企業的生產經營水平。明確建設工程企業內部承包的認定標準以及相關法律后果,對建設工程其選擇項目履約方式具有重要影響。

  司法層面,應通過人民案例庫等渠道公布典型案例,明確涉內部承包案件的裁判規則,引導內部承包認定標準的建立。在實務經驗積累到一定程度后,適時將相關認定標準逐步上升為司法解釋甚至法律的規定,在立法層面提供制度供給,給建設工程企業以合理預期,從而促進建設工程企業內部承包的規范化合法化,推動建設工程企業的高質量健康發展。

  [1]實際施工人是指無效合同項下最終投入人力、物力、財力等實際進行施工的人,但依據《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突破合同相性向發包人主張權利的主體,僅限于轉包或違法分包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且不包括掛靠以及多層轉包或違法分包情形下的實際施工人。

  [3]依據《全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建筑施工企業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實施是否屬于轉包以及行政處罰兩年追溯期認定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將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應認定為轉包。

  [7]檢索平臺:威科先行;關鍵詞:內部承包(本院認為部分);案由: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審理:最高人民;裁判時間:2021年1月1日至今;檢索時間:2024年10月8日。

  [8]“背靠背”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關于一方向另一方的付款以第三方向其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的約定。

  [9]《最高人民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10]最高人民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總第87輯)》,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166頁。

  [11]《建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承包單位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對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與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13]《建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筑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15]《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16]《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所稱重大違法記錄,是指供應商因違法經營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供應商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期限屆滿的,可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17]《上海市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第四條規定:“本規定所稱的較大數額(或者較大價值),對個人是指5000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價值);對法人或者其他是指5萬元以上(或者等值物品價值)。上海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對前述較大數額(或者較大價值)標準進行調整并予以公布。”

  [18]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2017)遼02行終588號行政判決書。

  [19]《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0]《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1]《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2]《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3]《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4]《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規定,一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大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二級注冊建造師可擔任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如工業、民用與公共建筑工程,單體建筑面積小于3,000平方米的為小型工程,3,000-30,000平方米的為中型工程,30,000平方米以上的為大型工程。

  [25]《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代理、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

  [26]《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上擔任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

  [27]最高人民審判管理辦公室:《雙百優秀裁判文書的形與神——裁判思路與說理技巧(第二輯)》,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

  [28]過程結算,是指發承包雙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在相應工程質量合格的基礎上,對約定過程結算節點或過程結算周期內已完工程進行的合同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和支付等活動。在法律效力上,經發承包雙方簽署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是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未經合同約定,不得就已辦理過程結算部分進行重新確認。

  [29]《最高人民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國內交易中適用獨立保函,一方當事人以獨立保函不具有涉外因素為由,主張保函獨立性的約定無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孫穎律師自 2004 年起執業,業務領域涉及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租賃等,及商事、金融爭議糾紛解決方面。孫律師及其團隊為多家大型企業提供長期服務,在房地產領域能夠為企業提供開發全過程的法律指導,并熟悉房地產項目并購、融資過程中的各項事宜,同時也為信托機構等提供高度專業性的法律服務。孫律師曾獲得大成上海 2010 年度專業能力律師、2014年度優秀合伙人榮譽、2018 年度重組并購最佳案例、2019 年度爭議解決最佳案例。

  陳思律師是大成不動產能源委員會理事,大成上海建筑房地產專業委員會會員。自 2009 年入行以來,陳思律師在房地產領域爭議解決、非訴并購交易以及管理運營方面均有豐富的經驗,更長期為國內外著名地產商提供常年法律服務支持。陳律師能夠提供全流程房地產法律服務包括土地獲取、工程建設、各業態房地產交易、涉及房產的爭議解決等相關的專業性法律服務,并以風險防控,訴與非訴相結合,服務形式數據化可視化作為服務特色。

  周松律師還同時持一級建造師、工程師、高級企業合規師證書,先后從事工程項目管理、工程項目市場開發、建工企業公司法務等工作。熟悉建設工程的審批立項、發包承包、建設施工、結算索賠、竣工維保等工程全生命周期業務;熟悉建工企業法治建設、合規管理、風險防控、糾紛案件治理等建工企業法務工作。執業以來,主要業務領域集中于建設工程的訴訟與非訴訟業務,參與多項重大項目的推進,代理多項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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